慈溪法院认定智能家电搭载”小爱小爱”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赔2.3万元

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语音指令能够与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语音唤醒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公司在智能家电上搭载与小米”小爱同学”近似的”小爱小爱”语音指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损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小米科技公司于2026年1月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电器公司与某电器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语音茶吧机搭载了”小爱小爱”语音模块,产品网店销售页面及使用说明书中亦包含”小爱小爱”等智能语音交互内容。小米方面要求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二被告辩称,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依靠的是小米商标而非唤醒词本身,”小爱”属于通用词汇,小米无权独占使用;且案涉茶吧机拥有自有商标,属于传统家电品类,与小米生态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

慈溪法院审理认为,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语音指令能够与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特定联系,具有一定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小米在其众多产品设备中搭载”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经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与搭载该引擎的产品及引擎自身已建立关联性和识别性。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小爱同学”的应用场景已扩展至大量不同类别商品,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法院进一步认定,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智能语音茶吧机与小米内置”小爱同学”语音指令的智能家电设备在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程度重合,两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案涉茶吧机搭载与”小爱同学”近似的”小爱小爱”语音指令,极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该产品属于小米旗下智能设备或与小米存在商业联合、授权许可、技术支持等特定关联。

综合被告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可能获得的利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二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器公司赔偿8000元,被告某电器科技公司赔偿1.5万元,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小爱小爱”语音模块的茶吧机产品。

该案判决为语音唤醒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的保护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随着智能家居设备品类持续扩张,语音交互入口的识别性与品牌关联性正成为企业关注的知识产权议题,唤醒词的法律保护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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