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获批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试点期4年

三部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予以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群安排奖励资金的依据。

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三部门将对试点进行跟踪指导与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的依据。

根据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群须按照上报的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加快组织实施,积极出台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地方奖励资金,尽快形成实际工作量。参与试点的各城市需严格对照职责任务,各司其职、高效协同,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及时编制自评报告并按程序报送三部门。

通知明确,试点工作将重点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清单的落实落地,目标形成氢能产业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产业布局方面,通知强调要立足建立完整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内大循环,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合理布局建设重点项目,突出城市群特色和联动,防止“小而全”、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

资金管理方面,通知要求确保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对进展不及预期以及地方奖励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扣减或暂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等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并严格落实到位,做好绩效管理,及时评估试点工作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从产业基础来看,截至2025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累计建成产能已超过25万吨/年,较上年实现翻番式增长。新疆库车、宁夏宁东、内蒙古赤峰、吉林大安和松原等一批项目已建成投运,氢能生产—储运—应用产业流程逐步贯通,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取得新突破,为氢能产业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十五五”期间,国家能源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强化产业规划引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氢能试点,健全标准认证体系,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大力培育氢能未来产业。

此次试点覆盖京津冀、大湾区、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及黄河几字弯—中原等主要经济区域,跨度4年,意味着氢能产业将从单点示范转向跨区域协同应用阶段。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考核评价挂钩的机制,以及明确禁止资金挪用等约束性条款,显示出政策层面在推动氢能规模化应用的同时,对资金使用效率和产业布局合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氢能产业链涉及制氢、储运、加注及终端应用等多个环节,试点工作的推进效果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基础设施投资节奏和燃料电池汽车等下游市场的商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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