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规征求意见,拟禁止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与过度消费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配备与服务类型、规模和未成年人用户特点相适应的内容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9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旨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多项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其中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虚拟亲属和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不得提供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危害或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服务,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向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提供陌生人社交服务的,属于例外情形。

在服务提供方式上,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服务和网络社交服务等,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也被纳入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的范畴。网络社交服务的定义涵盖了微博客、论坛社区、群组、朋友圈、私信、跟帖评论等多种类型。

算法治理是本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之一。第八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配备与服务类型、规模和未成年人用户特点相适应的内容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这一条款直接针对当前部分平台利用推荐算法延长用户使用时长、刺激消费行为的做法。

未成年人用户识别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升识别精准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对经实名认证或识别为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将相关服务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同时提供申诉渠道,对经核验符合要求的用户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在终端与分发平台层面,征求意见稿对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配套要求。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为产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联动、一键切换、退出核验、防绕过以及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管理等功能。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综合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和备案等因素,科学评估应用程序适龄范围,从严审核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对不符合适用年龄的应用程序限制下载和安装。

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未成年人模式设置及功能情况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并提交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和服务情况。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智能终端产品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合作联动,研发制造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专用智能终端产品,推进未成年人专用智能终端产品产业化。

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国内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原则性要求向具体化、可执行的技术规范迈进。其中对算法模型的限制性条款,以及将人工智能服务纳入未成年人模式管理的规定,对社交平台、游戏厂商、短视频平台及AI应用开发者的产品设计和算法策略将产生直接影响。相关企业需在用户识别、模式切换、内容审核和算法合规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调整。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和具体实施节奏,有待后续官方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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