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加州州长加文·纽森签署了SB 122法案。自2027年1月1日起,加州的销售税和使用税将适用于预编写软件和SaaS服务,无论其交付方式如何——下载、流式传输或浏览器访问均不例外。加州预计该变化每年将带来约20亿美元的州和地方合并税收收入。
这项法案终结了加州长达三十年的政策分歧。此前,该州仅对光盘等实体介质上的软件征税,而浏览器访问的软件则长期处于免税状态。如今这一界限已被消除,加州成为最新一个对SaaS征税的州,目前全美已有超过20个州以某种形式对SaaS征税。税率方面,加州采用完整税制:州级税率7.25%,加上地方辖区税,根据买家地址不同,实际税率在7.25%至约10.75%之间。对于大多数主要都市区的客户而言,实际税负约为8-10%。
SB 122的核心变化在于修订了“有形个人财产”的定义,将“数字产品”纳入其中,具体指通过物理介质、电子传输或远程访问方式转移的预编写计算机软件。加州并未为软件设立新税种,而是将软件纳入已有销售税框架。法案明确,可征税对象包括几乎所有为一般或重复销售而存在的预编写软件——即任何“构建一次、销售多次”的B2B产品,即使最初为单一客户定制开发,也属于征税范围。
法案同时划定了豁免范围。定制软件(为单一客户特殊订单而准备)不在征税之列;预编写软件的修改仅在单独列明费用且修改部分本身构成定制时方可豁免。数字基础设施(即IaaS和PaaS,客户在供应商平台上部署并运行自有软件的场景)同样免税,这意味着AWS和GCP等云计算账单不在此次税基之内。客户请求后产生的电子化人力服务也不属于征税对象,但该豁免明确不适用于SaaS访问权。数字图书、音乐、视频、电子游戏及加密货币亦被排除在外。
在税务归属规则上,远程销售按优先级顺序归入购买者已知的加州地址:账单地址、发货或交付地址、支付工具上的地址,最后是邮寄地址。使用地点为访问软件的个人所在地。凡在加州外购买并在90天内于加州内使用的产品,将被推定为加州使用。在关联度方面,SB 122并未设立新门槛,而是将软件销售计入现有标准:在加州有实体存在,或远程卖家在加州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大量从未与加州税费管理局打交道的B2B企业将因此成为注册纳税人。
法案还包含一项值得关注的条款:若单一供应商向单一购买者的数字产品销售额在加州超过500万美元,将触发特定的税务处理机制。对B2B软件厂商而言,这一变化意味着需要重新审视其定价策略、合同条款及税务合规流程。行业观察人士指出,多数B2B创始团队尚未对此做好充分准备,尤其是在供应商端的税务处理层面。随着生效日期临近,软件企业应尽快评估其客户分布、销售流程及系统配置,以应对这一结构性税制变化带来的成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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